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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定_软件产品登记_软件企业认定
* 根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2000年第5号令)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有关规定,双软认定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自2013年4月1日起,新版《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按新标准执行。
* 请您花点时间,耐心阅读以下内容,希望这个页面将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您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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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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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样本
为什么要申请双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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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定是国家对软件行业的福利性扶持!丰厚的税收减免政策有利于加快软件企业的发展步伐!
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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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
-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产品登记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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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要求,自2012年5月份始企业在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时,还需要提供省级软件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评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软件产品登记的必要条件
- 本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主要包括:软件著作权证书、委托开发合同、市科委鉴定证明(提供其中一种);
- 企业自主开发的通用软件产品,可以通过办理软件著作权证书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软件企业认定的必要条件
-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双软认定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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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5日截止本月的材料受理,当月15日后受理的材料将作为下一个月的申报材料。
为什么要委托铭旺公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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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时间即是金钱的时代,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来办,何必事必躬亲。智者,当借力而行!
自08年以来,铭旺知识产权为大连高新技术园区、软件园区、市区及周边、省内外的软件作者/软件公司提供了高效的代理服务。近年来,软件行业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得以蓬勃发展,软件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加强,铭旺知识产权以大连为坚实立足基础,欢迎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精诚合作!共创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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