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信委2014关于进一步规范软件产品登记名称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软件产品登记管理,保护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更好地落实国家的财税政策,现对软件产品名称命名进一步规范如下:
1、软件名称应有四个部份组成: 企业品牌 + 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 软件/系统 +版本号。
企业品牌:可以是开发企业的中文简称或企业标识。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产品的用途和功能:要求用中文简要概括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软件:软件产品名称必须以‘软件’或‘系统’结尾,如:**** 软件 V1.0或****系统V1.0。
版本号:必须是VX.x(X为整数),例V2.3,V2.3.4,V2.011
如:大连甲乙软件公司开发的通信计费系统软件,登记软件产品名称为:甲乙通信计费系统/软件V1.0。其中甲乙是公司简称,通信计费是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系统/软件是必加,V1.0是版本号。
2、软件产品名称中禁用非计算机软件专业术语的英文或英文缩写,公司简称和企业标识除外。
3、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字内。
为保证登记的软件产品能顺利执行退税政策,企业在签订合同和开据发票时,全部采用符合规范的软件产品登记名称。
软件与信息服务管理处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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