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人以下列形式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其著作权。
- 一、文字作品;
- 二、口述作品;
-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 四、美术、摄影作品;
-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 八、计算机软件;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程序简捷、审批时间短、保护期限长,一般在30个工作日左右通过审批。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证、公告。每件包括登记费、证书费、代理费合计1000元整。铭旺 近年来已经成功代理数百件,对于符合条件的100%保证发证。详情点击»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发布于2022-11-01
为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详细内容»
关于规范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
发布于2022-04-11
国家版权局和各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作品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办理作品登记具体事务,包括制发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详细内容»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发布于2022-04-11
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详细内容»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于2016-09-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详细内容»
共 36 篇
使用QQ在线咨询:![]()
或者 咨询在线客服
- 联系我们
-
- 在线咨询»
- 电话» 0411-83620136/0137
- 手机» 135 0411 9815
- 邮箱» DLTM@163.com
- 铭旺地理位置»
- 在线咨询»
- 留言咨询
-
- 了解事实
-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03-20)
- 国知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01-30)
- 平行进口商品商标侵权判断的合理标准(01-18)
- 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01-04)
-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01-01)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12-23)
- 了解更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