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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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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经营主体了解商标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及审查流程,引导商标转让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转让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注册商标,防止因商标转让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商标转让”,是指发生在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商标权利转让行为。商标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按照一定条件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并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将其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通过转让继受取得相应权利。商标转让基于转、受让双方真实共同意思表示发生,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因上述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商标权利主体的更替如因法人解散、破产或者自然人死亡发生继承等情形属于商标移转。

二、基本要求

(一)商标转让的基本要求

1.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可针对已注册的有效商标或者有效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

2.办理主体

商标转让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转让申请的转让人应为商标的注册人,且应与商标档案记录的注册人相关情况一致。注册人存在已在相关登记机关变更名称的,商标转让申请将在变更名义申请获准后再进行审查。

受让人应满足商标法第四条对商标注册申请主体资格的相关要求。

3.申请文件

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转让申请应由转、受让双方基于真实意愿共同提出,申请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申请人应当填写并提交《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交的,应提交双方申请人均在规定位置签字或者盖章的原件;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应上传双方共同盖章且签字的同意转让声明文件的彩色扫描件。当事人为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为其他组织的,还应由负责人签字。

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经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转让申请的,还应出具代理委托书。

4.一并转让

为防止因多枚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因转让分属不同经营主体,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商标转让人对其商标进行转让时,应当对其名下与转让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进行一并转让。

对于转让人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相同或者近似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于转让人名下已作出商标注册实质审查结论(含已初步审定、处于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中的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参照注册商标一并转让;对于转让人名下正在申请中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可以一并转让。

实践中,对于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判断,还将结合两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差异程度、转受让双方的认知及采取的避免混淆的措施等进行综合考量。转受让双方采取或者约定采取的措施,应当足够使普通消费者对转让后的商标来源进行区分,以避免混淆的发生。

5.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

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避免以下因商标转让行为导致混淆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

6.影响他人权利的转让申请人应避免商标转让行为造成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受到侵犯。利益相关方可能包括“被许可人”“在先曾申请转让但未被核准的受让方”“已签订协议但未提交转让申请的另一方受让人”“商标权属争议方”等。

(二)其他要求

1.共有商标申请转让共有商标的,转让申请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确认同意,代表人应当在申请书首页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当在申请文件附页中列明,并加盖印章,还应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所有共有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将商标转让给多人共有的,受让人代表人应当在申请书受让人章戳处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当在申请文件附页中列明,并加盖印章。

2.集体商标

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彰显的是共性特征,申请注册主体应为集体组织。单一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者集团公司,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申请转让集体商标的受让人也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同时,申请人除《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3.证明商标

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主体应当是依法成立,且对所申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转让证明商标的受让人也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同时,申请人除《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4.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强调的是商品的特定品质及其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之间的关联性,属于该产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应明确、具体,且应与地理标志名称密切关联。

为保障商标申请满足上述要求,申请人应为经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具有对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监督检测能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且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营利性主体,不能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受让人。

为避免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地产生误认,住所、经营地不在相应地域的生产者、经营者,不得作为地理商标的受让人。申请转让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也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同时,申请人除《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三、其他注意事项

商标转让申请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商标申请及使用意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尽早选择独立自主商标进行申请注册。通过转让方式继受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申请转让的商标或者商标申请的情况、状态等信息,与受让人利益直接相关,在提出商标转让申请前,受让人应对照商标法相关规定,结合自行检索研究情况,充分评估商标转让风险。

1.申请转让已注册商标可能面临的风险

2.申请转让商标申请可能面临的风险

3.申请转让已质押商标可能面临的风险按照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的规定,需提交质权人书面同意的证明文件,未提交的,将不予核准转让申请。

4.申请转让法院查封保全商标可能面临的风险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可能包括禁止转让等事项,需提交法院书面同意的证明文件,未提交的,将不予核准转让申请。

5.申请转让已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可能面临的风险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对于商标许可备案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在先有效商标许可可能对商标转让后的权利行使等造成影响,申请人应对商标许可类型及备案情况等予以注意。

转、受让双方一致同意撤回转让申请的,应共同提出撤回转让申请,双方均应在撤回申请书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

另外,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也可参考中国商标网相关说明内容。

大连商标服务热线0411-83620136/83620137/1350411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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