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注册中国商标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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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地区)和中国签订的协定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的注意事项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中国商标注册采用国际分类,即商品分为34类,服务分为11类。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程式及须提交的文件
申请商品商标注册时,均需向受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 申请下列商品商标注册的,还需特别提交:
-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 申请捲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 报刊、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署(局)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CN」)的报刊登记证。
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并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补正。凡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
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
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
依据巴黎公约规定,向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在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
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在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时,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在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位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时,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凡须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併办理。
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在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在转让注册商标时,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併办理。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续展申请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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