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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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在全球发展迅猛,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互联网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以现代文明的丰硕成果——高科技为载体,在给人们带来便捷、愉悦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的道德、伦理以及法律制度,尤其对互联网版权保护制度带来极大挑战。新型的数字业务模式极易遭受侵权风险,而相应的技术保护手段仍然滞后。
为了交流当前亚洲主要国家互联网的发展状况,来自中国、日本、韩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蒙古、菲律宾、泰国、缅甸、越南等亚洲国家的代表和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美国版权局、日本版权局、日本文化厅的有关官员、专家以及来自日本相关权利人组织、协会的代表等近150人参加了于2008年在日本举行的亚洲著作权研讨会。与会代表紧紧围绕上述议题,开展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研讨。
互联网背景下著作权法作用凸显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应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各国《著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下所扮演的社会关系调整器角色日益凸显。
互联网的核心是信息资源,互联网是社会公共资源的集合。在网络世界,存在着太多的矛盾,如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间的矛盾;版权产业界与版权产品消费群体之间的矛盾;个人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版权保护的松紧度与公众和社会经济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网络技术能极大地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同时又给世界版权保护制度带来巨大冲击……这些矛盾在给我们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清晰的思路,那就是:互联网要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要处理并调和好这些矛盾。这是各国互联网版权保护制度不能回避的问题,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将担负起这个重任。
令人欣喜的是,在本次研讨会上,各国代表充分肯定了《著作权法》在互联网时代所发挥的社会调整器的独特作用。各国在著作权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实践中,注重正确调整和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正确处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与整个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平衡,既保护权利人的合理权益和创造性劳动的积极性,又考虑社会公众利益和承受能力;既考虑数字信息传播技术和网络技术对互联网行业的巨大作用,又理性面对高新技术给世界版权保护制度带来的巨大挑战。大家一致认为,这是当前应对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盗版活动、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互联网与知识产权保护息息相关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在世界贸易组织(WTO)范围内,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的三大支柱之一,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备受国际社会的关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它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多边贸易体系的协定。
正如前文提到的,互联网的核心是信息资源和内容资源,是社会公共资源的集合。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实质上是全人类信息资源和内容资源生产、加工、交换和分享的平台。生产离不开创造,而互联网上信息和内容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代表了信息和内容资源生产者与投资人的利益。信息和内容资源的创造、生产和加工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投入,凝聚着信息和内容资源生产者及相关权利人的智慧和创造完美结合的智力劳动成果,而这些智力劳动成果都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忽略对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而无偿地使用这些成果,会抑制互联网信息和内容资源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因此,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必然成为互联网与生俱来并挥之不去的问题——这正是世界各国互联网在迅猛发展的繁荣阶段所共同面临的新课题和新挑战。
技术和法律推动互联网发展
在全球网络环境下应对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在完善著作权法律的同时,不能忽视互联网技术的重要作用。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技术和法律是推动互联网发展的两种力量。技术是人类价值追求的结果,更新速度非常快;而法律则是社会利益协调的结果,通常滞后。立法相对滞后于社会发展,这是各国必须面对的现实。21世纪的全球信息化和互联网发展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在这种不协调的状态下。尽管如此,二者仍然是我们应对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的两种可以信赖的力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任助理总干事菲舍尔先生曾经谈到,网络环境中的版权或邻接权保护,最重要的是“向公众传播权”以及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等三项内容。而在这三项内容中,核心问题则是对于技术措施的保护。正是基于上述认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这两个条约不仅规定了在网络环境中,作者就其作品、表演者就其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其录音制品所享有的权利,而且规定了与上述权利相关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上述两个有关互联网的条约,在全球应对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保护互联网著作权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亚洲绝大多数国家或早或晚地完善了对本国著作权法的修改,采取了与上述两个条约一致的保护标准,成为上述两个有关互联网条约的成员国。如日本分别于1997年6月10日和1999年6月15日两度对其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作出了有关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的规定。这两次修订使日本著作权法基本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上述两条约相一致;2002年3月4日,菲律宾议会审议通过了2001年8月菲律宾总统提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韩国、泰国和越南都作出了有关技术措施等与公约一致的规定;泰国政府正着手起草著作权法的修正案,并考虑吸收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所设定的新标准。
此外,互联网技术也在应对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日本作者作曲家和出版者协会使用了一种名为J-MUSE的搜索引擎,利用搜索技术能自动巡逻、搜索并确定音乐文件所在位置,确定并锁定非法下载音乐行为所在网站,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韩国文化观光部于2005年4月26日成立“版权保护中心”,建立了一套系统化和常规化的应对在线和离线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有效的版权保护系统,通过有效运转版权实时监控系统,既便于版权执法机关及时掌握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的情况,也便于社会公众将有关侵权盗版情况反馈给版权执法机关,极大地提高了执法的效率。
权利人主动维权很有必要
权利人积极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也是应对当前全球互联网侵权盗版现象蔓延的有效方式。
著作权权利的价值通过著作权权利的行使得以实现。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至少有以下含义:首先,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其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其次,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就其作品实施某些涉及其人格利益的行为;再次,根据法律,著作权人在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其权利(即寻求国家公共权力救济)。
因此,作为权利主体的著作权人,要实现其权利的价值,必须行使其著作权权利。而著作权人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是实现著作权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尤其是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由于互联网所特有的全球性、无限复制性、实时性和交互性以及网络技术发展的高速性,网络环境中版权侵权的直接侵权者为数众多,使得著作权人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增加,维权难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需要更多著作权人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苏醒、回归和升华、强化,还需要更多的著作权人积极主动地投身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打击侵权盗版活动中来,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际合作是遏制互联网侵权的有效途径
互联网所特有的全球性、无限复制性、实时性和交互性以及网络技术发展的高速性,使互联网版权保护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互联网版权保护难度增大。这集中体现在:首先,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版权保护的难度增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互联网用户必然激增;同时,网络带宽的增加和传输质量的提高,使人们复制、传播和使用他人作品变得更加容易和便捷。其次,互联网侵权行为难以被确认,侵权犯罪证据难以搜集和获取,这在客观上增加了互联网版权保护的难度。再次,网络环境中版权侵权的直接侵权者为数众多的特点决定了权利人很难追究所有侵权者的责任,使很多侵权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不用付出相应的代价,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人的侥幸心理,形成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此外,互联网著作权侵权也对各国互联网版权的司法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计算、侵权行为的管辖确定、取证程序及证据固定等等,都是各国学术研究的焦点和司法实践工作的难点。可以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字网络技术对版权制度带来的巨大挑战是前所未见的。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在当前互联网时代,为了积极应对日益蔓延的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除了各国采取各种方式努力提升社会公众的著作权法律意识,采用各种技术保护措施和手段保护各种版权作品,加强著作权立法、执法和司法审判等之外,开展打击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国际合作,也是遏制全球互联网侵权活动蔓延的有效途径。国际合作是多领域、多方面的,既包括著作权立法方面的合作,如参加相关的双、多边条约和国际条约,也包括执法方面的合作,如建立案件通报和协作查处机制;既包括应对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活动相关执法和司法实践活动的相互交流,实现信息和经验共享,也包括各国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及著作权立法执法活动的理论研究和探讨等。(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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