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书籍等印刷品的商标注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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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文第九版)的分类原则及类似商品的判定标准,“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书籍”、“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属于第十六类商品。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社会商标意识不断增强,在以上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多,但由于这些商品的保护范畴横跨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几个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并且考虑到该类商品的特性因素,使得指定使用于本类商品上的商标与其它类别的商标既有共性,也有其特殊性,因此在这些商品上的商标注册审查也有别于其它商品商标的审查,这不仅给审查员掌握该类商标的审查标准增添了难度,也使得申请人对什么样的商标在这些商品上能够获得注册感到困惑。以下笔者就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出发,结合自己两年多来的审查工作经验,通过大量的案例和总结分析,对哪些商标可以在这类商品上获得注册,哪些商标可能被驳回进行分析,探讨注册“报刊、书籍”等印刷品商标应注意的问题,以便于申请人更加合理有效地申请商标注册。
为了论述方便,本文将上述商品分为三组:
- 1、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
- 2、书籍;
- 3、印刷品、印刷出版物。
并就此三组商品商标的注册审查分别进行探讨。
一、“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品商标注册审查
(一)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品商标审查的历史沿革
根据1987年新闻出版署与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的名称可以全名进行商标注册。同时《规定》指出,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这四种商品上申请文字注册商标时,需要新闻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所申请商标使用的文字以登记证上批准的名称为准,不得擅自变更。
按照《规定》,商标局对在这四种商品上提请的商标注册申请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需要拥有新闻主管部门核发的报纸、杂志登记证申请人名义只能是登记证上列明的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者报纸、期刊的出版单位;所申请商标使用的文字要与登记证上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擅自变更。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再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2001年12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后,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这四种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不再需要提供新闻主管部门在先核发的登记证,与其他商品一样,取消了对申请人的限制,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都可以接受。但申请人将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出版发行前,仍然需要通过新闻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
(二)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品商标审查特点
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一般都拥有固定的名称、刊期,并按照一定周期连续出版发行。一般说来,报纸是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出版周期短,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期刊、杂志是拥有顺序编号(用卷、期或者年、季、月),周期较报纸长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新闻刊物可以看作是期刊的一种,只是内容偏向于新闻与事实的评论。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内容上具有专一性,发行上具有稳定性。同时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这四种商品的读者相对稳定。正是由于这四种商品的这些特性,使得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的名称具有了商标的众多属性,同时,它赋予了报纸等四种商品名称以很强的显著性,可以说在这四种商品上的商标不存在缺乏显著性的问题。并且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的名称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名等,也不会造成夸大宣传或产生不良影响,读者或消费者一般只会认为它是一种限定组成部分。因此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审查在《商标法》的基础上自成体系。同时考虑到报纸等四种商品的特性,也为了繁荣我国杂志期刊市场,促进科学文化的交流,相对理由审查掌握到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即使在报纸等这四类商品上作为商标也易造成消费者与在先注册商标发生混淆)。
同时由于新闻出版总署等对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名称的审查,在1995年前,只要不存在不良影响和在先权利就可以准许使用,1995年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含有“中国”等字样的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的名称管理趋于严格。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名称作为商品商标在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局的审查是在《商标法》的基础上与新闻出版总署协调一致,但由于这项规定是针对企业名称的,对于报纸等这四种商品上商标审查没有明确成文的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带有“中国”字样商标在这四种商品上仍然予以核准,是否允许出版发行由新闻主管部门去把握。
下面介绍这四种商品商标的绝对理由审查和相对理由审查特点:
1、绝对理由审查(包括:禁用条款的审查和显著性条款的审查)
(1)商标中包含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等的商标,一般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予以驳回,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名称的,作为商标只要不产生不良影响,可以在这四种商品上获得注册。例如:
CHINA FOOD INDUSTRY(带有“CHINA”)译为“中国食品工业”指定使用商品:杂志、期刊、报纸
(带有“中国”)核准使用商品”:期刊
外国、港、澳、台申请带有“中国、CHINA”等字样的商标在这四种商品上也可以注册。例如:
申请人:株式会社桦榭妇人画报社(日本),核准使用商品:报纸、期刊、杂志(期刊)和新闻刊物,在其它商品上(例如印刷出版物等)予以驳回。
(2)商标中包含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等的商标,一般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予以驳回,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名称的,作为商标只要不产生不良影响,可以在这四种商品上获得注册。例如:BMJ
(含有英国国名)指定使用商品:杂志(期刊)。
(含有与美国国旗近似的图形)核准使用商品:杂志、期刊。
(3)商标中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并且没能改变其地名含义的,一般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予以驳回,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名称的,作为商标只要不产生不良影响,可以在这四种商品上获得注册。例如:
(“宜宾”为无其他含义的县以上行政区划)指定使用商品:杂志(期刊)。
(4)《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1)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品上,不存在普通意义上的通用名称,一般情况都可以在这四种商品上获得注册。例如
早报周刊指定使用商品:本地报纸、报纸、有关商业、贸易及金融题材的报纸、印刷周刊
核准使用商品: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
(5)《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2)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由于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不存在普通商品意义上的质量、原料等特点,所以一些常见能够表示印刷品等商品特点的标示,在报刊上却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例如:
在书籍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特点,但作为期刊商标可以核准注册。
在文具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但作为新闻刊物商标可以核准注册。
(6)广告性用语等标示作为其它商品商标注册时,由于其缺乏显著性,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3)规定,不予注册为商标。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名称的,由于报刊商品的特殊性,一般认为报刊赋予了其名称显著性,所以报刊名称作为商标可以在这四种商品上获得注册。例如:
HLEPING PEOPLE LIVE BETTER中文译为“帮助人们过得更好”(广告用语),用在其它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但指定使用在杂志、期刊上,作为商标可以予以注册。
用在其它印刷品上缺乏显著性,但作为商标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上核准使用。
(7)《商标法》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第十条一款6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十条一款8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同样适用于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这四种商品。例如:
有不良社会影响,予以驳回。
有不良社会影响,予以驳回。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予以驳回。
广州某自然人申请的,商标本身是某组织团体名称,与申请人名义明显不一致,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予以驳回。
2、相对理由审查
相对理由审查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新《商标法》实施后,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这四种商品上提交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不一定都有“登记证”,因此相对理由审查时不仅相同的在后商标不予注册,高度近似的在后商标也不予注册。例如
判为近似,将在后申请的“中华彩票”驳回。
译为“中国货币”与相同,判为近似,将在后申请的“中国货币”驳回。
但是由于报纸等四种商品的消费者被认为文化水平较高,识别能力较强,判断近似时较其他商品的尺度相对宽松。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杂志、书、新闻信札、报纸在后申请的核准使用商品: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在其它商品例如印刷出版物等上则驳回。
(三)报纸名称在其它商品上进行商标注册的一些问题和思考
有些商标申请人将报纸的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时常常指定使用的商品不仅含有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还可能包括其它第十六类商品,例如书籍、文具等。一般情况,报纸等四种商品商标按照其特有标准进行审查,其它商品按照其它商品商标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本来也是可以的。但是有些申请人将带有“某某报”字样的报纸的名称作为其它商品商标申请注册,如果其名称符合作为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标注册的审查标准,可以作为商标在这四种商品上予以核准,那么作为商标在其它商品上申请注册,是否予以核准,这给商标的注册审查带来困难。
一般说来,“某某报”字样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将指定使用商品与“某某报社”发生联系,例如《体坛周报》社申请的商标,除在报刊这四种商品上注册之外,在“印刷出版物、文具”等商品上也申请注册。因为消费者一般会将“体坛周报牌”的文具与“体坛周报社”联系,商标名称与企业名称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会发生误认,并依据《商标法》之规定,准予注册。但是如果申请人名义是自然人(例如自然人申请的、或是申请人名义是一个企业或新闻集团,但是申请的商标从字面含意上很难与该企业或新闻集团有所联系(例如烟台日报社申请的、香港陈老大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等),根据期刊的审查标准,这样的商标只要没有在先权利,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上是准予注册的,但如果在“纸、文具、印刷出版物”等其它商品上申请作为商标注册,如何来审核呢?目前尚未形成定论。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核准。理由是很多报社将自己报纸的名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其它商品上是一种防御性商标策略,或者只是将这些商品自用和作为赠品。并且,即使在市场上使用,由于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特性(内容上具有专一性,发行上具有稳定性)极强,相同品牌的报纸、期刊以外的其它商品也很容易与同名报刊出版发行单位相联系,也就使得它具备商标注册的一切要素,包括含有显著性,亦不会造成误认。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核准。理由是新商标法实施后,期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需要在先提供新闻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证,所以商标局无法确保申请人是否能够通过新闻主管部门的审查,也无法确定申请人的主要意图。例如会出现这种情况,即申请人虽然获得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但却未能通过新闻主管部门的审批,不能获得期刊证。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排除此商标拥有者只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之外的其它商品上使用此注册商标,这就会出现没有某种报刊,却在市场上有以这种报刊名为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售。由于一般在消费者的心目中报刊的出版发行单位是有一定信誉的,这可能会造成搭便车的行为,甚至造成某种程度的欺诈行为,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笔者基本赞同后一种观点,但要分三种情况予以区别。
1、企业或集团申请带有“报”字商标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类商品之外其它第十六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所申请商标与企业名称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应在初步审查中予以驳回。
2、个人申请带有“报”字商标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类商品之外其它第十六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应予以初审驳回。
3、企业或集团申请带有“报”字商标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类商品之外其它第十六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所申请商标与企业名称存在实质性差异,但能够证明其报刊是其已经出版发行的,并符合其它规定的,应予以核准,否则应在初步审查中予以驳回。
被初审中驳回的商标,如果申请人确实能够证明其得到新闻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证,并且已经出版发行或者必将出版发行,并且作为报纸、期刊以外的其它商品商标符合相关规定,可在后续程序中予以解决。这样虽然不很完善,但是这样处理不仅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同时也照顾到了申请人的利益。
二、“书籍”商品的商标注册审查
对“书籍”商品商标表示内容的一般予以驳回,为什么在书籍商标审查中会执行如此的审查标准呢?
实际上这是由于书籍本身属性所决定的。书籍是以精神产品为内容的特殊商品,它通常是文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书籍是作者作品的载体,从知识产权的角度上讲也是版权或著作权的客体。作为载体它是有形的,作为客体是无形的。在书籍上申请商标注册,会涉及到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因此书籍受到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不同侧重面的保护。商标法保护使用在书籍上的商标,以区别不同书籍的出处.著作权法则保护书籍的内容。正是这种双重属性导致的双重保护,在书籍上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有别于普通商品商标。
就保护期限而言,表示书籍内容的名称,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通过续展,永久拥有。并且随着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和消费者的认知率越高。而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存在保护期限限制,一般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一旦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届满,作品将自动地进入公共领域,公众可以自由地复制或者作其他目的之使用。著作权保护期的合理性在于它调节着作者的个人利益与公众从作品获得的社会利益,并成为实现两者利益平衡的关键因素之一,有利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
就公共利益而言,表示书籍内容的名称,也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具有排他性。商标申请人一旦拥有注册商标,则禁止他人使用。而在一个开放的社会,同一个论题应该允许不同的作者进行论述,发表不同的观点。这样才能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所以表示书籍内容的名称一般不适合作为书籍商品的商标注册,因此在对书籍商品商标的注册审查时,那些直接表示书籍内容的商标应该予以驳回。
(一)绝对理由审查
1、在书籍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违反禁用条款之规定。例如以下商标予以驳回:中国结(含国名)、巴黎感觉(含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道教,作为商标伤害宗教感情,驳回)
2、在书籍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有显著性。
China Professional Golfers' Association Tour Tournament Players Club(含国名、缺乏显著性,驳回)、(缺乏显著性,驳回)
3、在书籍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予以驳回(第十一条一款1项)。例如:
黄页YellowPage和“年鉴”都属于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予注册。
随着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发展,电子读物大量出现,“e”作为电子化的标志使用日益频繁,例如e.book, e—picture等也都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不予注册。
4、单行本书籍的名称,一般不能获得商标注册。但考虑到单行本书籍的数量极其庞大,命名十分复杂,商标注册审查实践中很难把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是书名,因此审查重点放在其是否直接表示了书籍的内容上。判定为直接表示了商品内容的商标应予以驳回(第十一条一款2项),例如:
等
但有些书名有显著部分,并且商标注册申请人相对明确就是版权所有人本人的,可以作为商标在“书籍”上核准,如有争议在后续程序处理。例如:
申请人:李阳(含有“李阳”)
5、在书籍上申请的商标,属于公众熟知的书籍的名称,容易误导公众的,予以驳回。例如:西游记
6、在书籍上申请的商标,对于系列名(系列类)、书库名(书库类)、丛书名(丛书类)可以按照普通商标审理。例如:希望书库予以注册
(二)相对理由审查
书籍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按照普通商标审理。
三、“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商品商标注册审查
“印刷出版物、印刷品”都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的规范商品,可以在这两种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但是印刷出版物、印刷品的商品外延较大、覆盖商品范围很广,它包含了“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和“书籍”等商品,因此这类商品商标在进行注册审查时要兼顾前两组商品商标注册审查的特点。
(一)绝对理由审查
1、印刷出版物、印刷品商品商标与书籍商品商标的注册审查相似,不能违反禁用条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不能缺乏显著性(《商标法》的十一条)。例如:MISS FRANCE由于含有法国国名,在印刷品上不予注册; WHAT BUSINESS DEMANDS译为“商业需要什么”,缺乏显著性,在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不准作为商标注册。
2、表示商品内容特点的商标不得在印刷出版物、印刷品上注册。例如:珠心算、新闻夜线等,在书籍、印刷出版物、印刷品等商品不予注册。
(二)相对理由审查
1、印刷出版物、印刷品这两种商品的商标不得与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易造成混淆。
我爱我家在“杂志(期刊)”获得注册,在后的我爱我家在“印刷品”商品上不予注册。
同样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品商标不得与在先注册的印刷出版物、印刷品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
绿页在“印刷出版物”获得注册后,在后的GREENPAGES译为“绿页”在“印刷出版物、期刊、杂志(期刊)”商品上不予注册。
2、印刷出版物、印刷品与书籍互为类似商品,在后申请的相同、近似商标不予注册。"PNLSS缤纷"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获得注册后,在后的"缤纷COLORFUNESS"在“杂志、书籍、报纸”商品上不予注册。
作者: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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