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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被注销后还有补救措施吗?

委托人的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于97年12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成为注册商标,产品畅销全国各地。08年6月初,有关部门突然告知之注册商标被注销,说是已过了保护期。

关于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以及在期满后或注销后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该如何处理作以下解释:

商标一经注册即受法律保护。但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是有使用期限的,即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若想继续使用的话,按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如果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商标主管部门就可以注销其注册商标。委托人使用的商标注册于1997年12月,至2007年11月已满10年专用期限,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这个宽展期内,委托人没有提出申请续展注册,因而商标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是有法律依据的。

不过,为了合理保护注册商标,法律在规定商标续展注册制度的同时,对未及时办理续展注册的还规定了一定补救措施。《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就是说,在宽展期满后注册商标被注册的一年之内,该商标仍受保护。这一规定避免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空子,抢注已被注销的商标,从而保证原商标使用人仍拥有采取法律措施补救的机会。现在,委托人应尽快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和办理注册手续,以便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若在被注销后的一年内仍不采取上述补救措施,则完全丧失该商标专用权。特别是该商标一旦被他人注册,委托人就彻底丧失该商标使用权,如若继续使用就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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