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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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4日,西方的情人节。这一天,历时三年的“长海海参”证明商标结束了它为期三个月的公告期,宣告国内首例"海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成功诞生。这个事件在大连的海产品行业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本地媒体也纷纷进行深入报道。作为长期以来为大连地区广大客户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铭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针对近期以来众多客户的咨询,集中作出一个全面具体的解释。
首先我来解释两个名词“地理标志”与“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地理标志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区域,该商品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该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商品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地理标志最基本、最常见的构成要素就是地名,可以是国家名称、地理名称或者行政区划名称。
地理标志也可以由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可视性标志构成。地理标志的认定颁发核准的行政部门为国家质检总局。
证明商标
《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证明商标应该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因此,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标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于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出自某个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种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由工商总局下设商标局进行核准发证,须走商标注册的正常流程。
因此,“海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叫法实际是两个体系两个名称。
《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能作为商标注册的:
- 1、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的地名;
- 2、符合《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
至此,我们进行如下总结:
"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是两个不同的体系,它们的作用都是为保护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属性。
大连本地的“庄河大骨鸡”、“金州樱桃”、“长海海参”均是证明商标,“大连海参”,“大连鲍鱼”均为地理标志。
企业是否可以去申请“大连海参”,“大连鲍鱼”的证明商标
参考“证明商标应该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这一条,“大连海参”之所以没有申请证明商标,我个人认为就是一个申请者的身份问题。如果有客户问,那我申请成普通商标不行吗?不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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