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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关于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注意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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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综字[2009]第39号

商标申请人、各商标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其整体是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报纸、期刊、杂志名称的,可以初步审定。因此,商标申请人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的,除按照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三、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交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特此通知。

商标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延伸阅读:报刊、书籍等印刷品的商标注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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