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企业注销后的商标转让行为
问:某公司已注销,现需转让公司所有注册商标,但公司因注销已找不到原营业执照,只有当时申请注册商标时所持的公章,请问如何办理转让手续?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案例分析
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注销后一年内可以正常办理商标转让,履行正常手续即可。在商标审理日趋严谨的今天,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商标局对商标转让人的主体资格越来越谨慎,通常会因为转让人章戳或签名等细小差异要求补正甚至公证。一旦转让人无法提供,商标局将视为放弃申请。
因此,企业应重视注销后的商标转让,一般来讲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1、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 企业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但必须附送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以及公章收缴证明复印件。
- 2、企业行为终止、企业自然注销时的商标移转 企业被撤销一年之内,可由接受该企业财产的清算组织或部门提出商标转让申请。
- 3、商标持有人自然人死亡情况下的商标移转 由该自然人的继承人提出接受商标移转手续,但在2007年出台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事项的规定中并没有对这种情况进行特别说明。
铭旺建议
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更不能用其名义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权利的移转应尽量在企业注销前提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风险。
商标转让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代理行为,委托人应委托专业代理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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