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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内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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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资格

申请在辽宁省范围内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者提交材料;

(二)申请材料初审;

(三)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四)完成审查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对已经依法设立的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其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人凭委托书领取。

(七)对申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八)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齐,申请者应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按期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

四、办理时限:

(一)自收到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材料齐备的,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补齐。申请材料补齐后,15日内发受理通知书。

(二)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审查中,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修改和补充,自通知发出之日30日内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四)审查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不予批准,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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