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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使用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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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及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裁决机构。本文就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使用证据认定方面的工作情况向读者作一介绍。

商标使用的重要意义

商标使用对于商标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使商标真正发挥区别不同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使商标作为商业标志的价值与作用得以充分体现。套用一句俗语“人的生命在于运动”,我们可以说“商标的生命就在于其使用”。具体而言,商标使用在法律层面上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商标使用与商标显著特征的关系上分析。商标可获准注册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商标具有可识别性。各国商标法律均承认通过长期使用可以使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获得显著性,从而获准注册。典型的例子就是两面针商标。

其次,从商标使用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关系上分析。注册原则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注册商标通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也可以获得保护,因而商标的使用是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前提。

再其次,从商标使用与商标驰名的关系上分析。驰名商标之所以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与商标的宣传使用密不可分,一件商标要成为驰名商标,如果没有进行商标使用是无法想象的。各国在对驰名商标提供保护时,均将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长短、程度、地理范围等作为重要的考察因素。

最后,从商标使用与商标权维持的关系上分析。商标获准注册以后,注册商标权利人即负有连续使用商标的义务。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将被撤销注册。

商标使用的方式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形式。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商标的使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1. 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进行商标使用;
  2. 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进行商标使用,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3. 通过广播、电视、出版物、展览会、博览会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 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与实体化的商品相比,由于服务具有无形化的特点,通常相关公众需要在一定的服务场所接受服务,因此服务商标的使用形式与商品商标相比有所不同,有时无法像商品商标那样直观地体现出来。服务商标常见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5. 商标的被许可人以上述方式进行的使用也属于商标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实质要件

以上列举了商标使用的外在表现形式,但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有商标使用的外在形式,并不一定就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认定商标使用时,还需要结合其实质性要件进行判定。

1.在商业中公开使用

在日常生活中,商标使用的场合多种多样,但只有在以交易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民事主体将商标使用在不对外公开的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上,或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等行为,不是以交易为目的,故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应是真实善意的使用

当事人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是在善意的主观状态下进行的,而不能仅仅为了保留或维持商标权利而进行“象征性”使用。

商标使用的证据认定标准

商标使用的事实需要在商标案件中通过证据加以认定,由主张商标使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案件审理时,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
  2. 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 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主体,既包括商标权利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权利人许可的他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 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
  5. 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商标使用认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商标法》中所指的商标使用应当是指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行为。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实施的是与大陆地区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与大陆地区属于不同的法域,因此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1)关于商标使用是否必须属于合法性的使用

有观点认为,对于商标使用进行认定时应考察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使用行为不能产生商标使用的法律效果,否则就是鼓励违法行为的发生。但相反观点则认为,商标的使用行为只要发生了,就应能在客观上产生使用的效果,建立商标的影响,如果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应依据其他法律规范予以制裁,但不应否认商标使用的事实。目前,实务界对这两种观点仍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对于商标的使用虽应当考虑合法性,但也应当将商标使用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与当事人生产经销行为的违法性相区分。如果仅仅是当事人生产经销行为具有违法性,则应当依据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予以规制,而不应否认其商标使用的客观效果。

2)关于在互联网上的商标使用

互联网的产生和快速发展为商标权利人推广宣传其商标提供了全新的载体。与传统方式相比,在互联网上进行商标广告宣传具有快速高效的特点,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为商标积累起知名度。互联网上的商标使用作为一种新型商标使用方式在客观上虽仍可以满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要求,但同时也为商标使用证据的认定增加了难度,例如如何认定在互联网上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商标使用的起始日期和持续时间等,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作者为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 侯丽叶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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