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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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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来源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仅供参考。具体效力请参见官方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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