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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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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理标志及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概述

地理标志也称原产地名称,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根据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类别加以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前,国际上对地理标志保护基本上有四种模式,一是以商标的方式给予保护,以德国、英国、美国为代表;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模式给予法律保护,以瑞典为代表;三是通过专门的地理标志立法进行保护,以法国为代表;四是混合立法保护,即当事人可以选择以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也可以选择地理标志的专门保护,以西班牙为代表。

我国开展地理标志工作起步较晚,基本上采用的是混合立法保护模式。2001年,《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予以保护。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及2008年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则是通过部门规章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专门立法保护。因此,实践中,申请人在申请地理标志时有三个选择:一是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或证明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二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三是向农业部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据了解,截至2010年底,上述三部门批准的地理标志总数超过2300多个,其中涉农地理标志数量占94.92%,产值超过8300亿元。

二、地理标志申请和管理使用

不同的地理标志保护方式,在主管机关、申请程序等方面各不相同,申请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

(一)国家商标局的相关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订后,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方式予以保护。2003年,国家商标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申请条件、受理部门、使用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2007年,国家商标局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查速度,自2009年开始,注册审查周期缩短至一年以内。目前,国家商标局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地理标志突破1000件。

1.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概念。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商标的一个种类。根据《商标法》规定: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注册申请主体、受理、登记。申请人若要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注册,应获得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需要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以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受理机关为国家商标局。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后,经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的,一般在三个月左右邮寄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这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阶段,商标局对注册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实质审查没有明确时限,但一般在一年内。实质审查通过后,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发布注册公告,申请人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专用权。

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采取按件收费方式。一个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不管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均为一件注册申请。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每件申请注册费为3000元。

3.管理使用。将地理标志申请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制定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须与商标初步审定结果一并公告;对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修改,应报经国家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符合使用证明商标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二)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截至2010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已批准1170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1.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和范围。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因此,地理标志产品不限于农产品。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受理和核准。政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可以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申请人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2)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3)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4)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关于受理机关,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出口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公告期满后,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发布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3.地理标志产品标志的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该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三)农业部的相关规定

2008年,农业部颁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目前在农业部登记或公告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数量近700件。

1.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范围。农业部负责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仅限于农业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还须符合下列条件: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农业部不受理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

2.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受理和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必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申请人应当具备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资质证明以及产品特性描述、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条件等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自受理之日起,受理机关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向社会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3.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且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获得使用许可后,使用人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使用人应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效力请参见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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