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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关于做好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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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版分类要求,商标局将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增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项目,这是商标局首次受理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注册申请。

 为了维护公平稳定的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已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商标局决定设立受理新增服务项目过渡期,下发《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各地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2:关于过渡期内申请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的说明

商标局

2012年12月14日

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在第35类中增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为更好保护已使用商标权利人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商标局研究设立了受理新增服务项目过渡期。现就新增服务项目以及过渡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服务及其界定

(一)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修改文本,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3509类似群中设立“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共7个新增服务项目。

(二)新增服务属于零售或批发服务,指将药品、药用制剂、卫生制剂、医疗用品、兽药、兽医用制剂等商品集中和归类(运输除外),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该项服务是一项为鼓励顾客购买而提供的服务总和,可通过传统实体商店,也可通过互联网等销售平台提供。

新增服务商标注册所保护的对象不是上述具体商品,而是为销售该商品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行为。

二、新增服务商标申请

(一)申请人应当以7个新增服务项目规范名称申请注册。

(二)申请人指定项目不得超出新增服务范畴。

(三)下列表述不属于新增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商标局不予受理:

  1. 1、零售或批发服务。
  2. 2、药品零售或批发。
  3. 3、药品名称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4. 4、某品牌药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5. 5、提供药品的零售或批发信息。
  6. 6、在药品零售中向顾客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7. 7、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8. 8、其他属于新增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的情形。

三、新增服务类似关系

(一)新增服务之间类似关系

  1. 1、“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原则上类似。
  2. 2、“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四项服务之间原则上类似。
  3. 3、“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原则上不类似。
  4. 4、“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原则上类似。

(二)新增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之间类似关系

  1. 1、新增服务与所销售商品原则上不类似。
  2. 2、新增服务与“替他人推销”等其他第35类服务原则上不类似。

四、过渡期的规定

商标局借鉴1993年服务商标受理经验,设立注册申请过渡期,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该期间内,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申请。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在过渡期内,对申请注册新增服务商标采取以下措施:

新增服务商标已使用是指2013年1月1日前已在指定的新增服务项目上公开、真实使用。

上述规定只适用于过渡期内向商标局办理的新增服务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局

2012年12月14日

关于过渡期内申请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的说明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版分类要求,商标局将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增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项目。为更好保护已使用商标权利人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商标局研究设立了受理新增服务项目过渡期,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该期间内,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申请。现就过渡期内受理新增服务项目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新增服务项目包括“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共7个项目,不包括其他零售批发服务项目。

二、申请人申请注册新增服务项目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为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营业执照。

申请人指定的新增服务项目范围应当与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

三、申请人仅申报新增服务项目、且未提供经营范围一致的营业执照的,商标局不受理该申请。

四、申请人申报新增服务项目、但与所提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完全一致的,商标局受理该申请,并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删除与经营范围不一致的新增服务项目。

五、申请人申报其他零售批发服务项目的,商标局受理该申请,并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删除该服务项目。

六、申请人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时,应按照指定内容补正。申请人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未申报新增服务项目的,在补正时不得要求增加或修改为新增服务项目。

商标局

2012年12月25日

大连商标服务热线0411-83620136/83620137/1350411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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