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局关于使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有关要求的通知
使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商标注册的,应同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商标代理组织盖章确认真实有效的、从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下载打印的关于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
2013年起,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部分省市地区开始试行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信息,而是设置了“重要提示”栏,其中写明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具体信息可登录登记机关指定信息平台查询。
对于含有上述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我局做如下受理要求:在商标注册大厅自行办理的,应同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真实有效的、从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下载打印的关于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委托代理的,应同时提交经商标代理组织盖章确认真实有效的、从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下载打印的关于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商标局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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