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利咨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点击咨询
  • 电话» 0411-83620136/0137
  • 手机» 135 0411 9815
  • 邮箱» DLTM@163.com
  • 铭旺地理位置» 大连商标注册地址

国办发〔201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依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一)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需要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二)本办法所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

二、审查内容

(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三、审查机制

(一)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

四、其他事项

(一)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查细则,明确审查材料、审查流程、审查时限、工作责任等。

(二)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最终决定作出后,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

(三)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

(四)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涉及国防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大连商标服务热线0411-83620136/83620137/13504119815
使用QQ在线咨询:点击咨询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在线客服 或者 咨询在线客服
商标代理资质领证通知查看铭旺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查看我们都为谁提供过服务 选择铭旺的六大理由 共享在线查询工具

发表评论

了解事实
国内商标代理
国际商标代理
版权代理、著作权登记
工商企业服务
大连商标专利著作权
铭旺官方微信
扫描添加关注
微信查找tmplus
铭旺知识产权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24号春晖大厦8楼8015室[地图] 电话:0411-83620136 / 83620137 / 13504119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