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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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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措施,完善商标审查制度,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差异化需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落实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依法快速审查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商标注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商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第三条 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条 请求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快速审查请求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快速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快速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七条 在快速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快速审查程序,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第八条 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在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后,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相关主体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对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驳回复审。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应当严格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确保快速审查工作在监督下规范透明运行。

第十条 易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快速处置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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