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
- 联系我们
-
- 在线咨询»
- 电话» 0411-83620136/0137
- 手机» 135 0411 9815
- 邮箱» DLTM@163.com
- 铭旺地理位置»
法律依据
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商标时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如果注册了商标而不使用,不但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的正常使用,商标的法律机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所以,为了保证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我国对注册商标的不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消该注册商标;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该注册商标。
被他人申请因连续三年未使用之撤销申请时,被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之举证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需提供近三年内连续使用之证明,如被申请人可能提供法律上认可的使用证据则可继续合法享有此商标的专有权,如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使用证据则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
关于这里的使用证据,目前我国系作广义解释,包括现实的该品牌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其他任何商业性宣传等行为均视为使用。
申请撤销的理由
一、商标注册三年未使用
申请人只需要提供申请撤销手续,商标局受理后会要求被申请人举证使用证据。
二、商标所有人已注销
申请撤销人必须提供该商标所有人已注销的证明,即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撤销与注销
注销商标是由于商标注册人自动放弃专用权引起的;
撤销商标是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如三年未使用等)所给予的处分;或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发生争议时所作出的终局决定。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