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域名冲突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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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兴起,标志着企业互联网身份饿域名由于其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而开始变的炙手可热,并引发了许多为转卖、牟利而抢注域名的行为。由此引发的案件逐渐出现,2000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又受理了荷兰英特艾基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案.这是我国法院判决的首例涉外域名纠纷案件。法院最终作出了撤消域名注册、停止侵权的一审判决。2000年7月初北京二中院又对美国宝洁公司诉国网公司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案进行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此案不仅判令被告国网公司停止侵权,而且第一次作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判决.还有其它很多诸如此类的相关案件,比如宝洁公司诉北京天地电子集团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公司域名抢注不正当竞争案等。那么对于商标权与域名的冲突,当前国内的司法现状如下:
对于驰名商标与域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该意见第四条规定,"出于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盗用为域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鉴于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将对上述问题作出规定,在法律适用方面就需要作一定的调整。该意见在第五条有关"恶意注册域名的认定"中规定,"认定域名注册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注册域名,应审查其行为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必备条件:
- (l)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享有的标识相同或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
- (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标记不享有任何其他在先的权利;
- (3)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具体是指:域名持有人提出向权利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域名;或者为营利目的,以故意混淆域名与权利人商标、商号的方式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其他在线服务;或者专为阻止他人将商标、商号用于域名而注册;或者为损害他人的商誉而注册域名等。"
对于非驰名商标与域名
域名与非驰名商标(如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之间冲突的问题,在先域名与商标之间冲突的问题,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均未作出规定,专家认为可以考虑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角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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