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规范软件产品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使企业开展好软件产品登记及增值税退税,现对软件产品登记及软件产品检测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2012年度开始,企业在申请软件产品登记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出口的软件产品可提交出口报关单。
2、2011年度及以前登记的软件产品,还要继续销售并办理退税的,须提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011年12月16日以后提交的软件产品登记按照2012年度登记办法执行。
3、检测证明材料中涉及的软件产品名称要与该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著作权证书、专利证书、委托开发合同等中的名称相一致,且名称要符合软件产品登记要求。
4、大连软件行业协会根据授权为企业提供产品登记相关服务并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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